(2017)闽078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719号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380344265。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男,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职工,住邵武市。被告:江芳平,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城南新区,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森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长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