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范峻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法定代表人:胡家奇,总经理。被执行人:范峻豪,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峻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的(2010)门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永亮给付借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4400、保全费30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范峻豪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借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4400、保全费3020元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到被执行人范峻豪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婚姻登记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05年12月12日与瞿玮登记结婚。4、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到执行人范峻豪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一套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将其配偶名下房屋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未经析产,本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故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置。5.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到被执行人范峻豪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派出所岳龙社区望月湖九片15栋4门601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到被执行人范峻豪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范峻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范峻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范峻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