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海与四川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苍溪兴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四川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苍溪兴贤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752号原告:石海,男,生于1974年4月7日,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号附**号*单元6-1。被告:四川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苍溪兴贤店,经营场所苍溪县陵江镇兴贤街。经营者:黄雪梅。原告石海与被告四川广元煌地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苍溪兴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凌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