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李龙彬、解鲁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荣,李龙彬,解鲁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荣,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龙彬,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解鲁菡,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秀荣与被执行人李龙彬、解鲁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6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龙彬、解鲁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秀荣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龙彬、解鲁菡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7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解鲁菡1581.35元,2017年7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解鲁菡7437元,于2017年8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解鲁菡484.15元。于2017年查封被执行人李龙彬名下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李龙彬名下车辆未有效扣押,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于2017年5月2日在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龙彬名下位于平原县湖畔丽园小区一幢,但以上房产被多人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李龙彬、解鲁菡批准拘留,但因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晓宁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方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