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52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州花园26幢首层。法定代表人:何国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惠英,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玲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