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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宋军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宋军,徐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法定代表人魏建勇,行长。被执行人宋军,男。被执行人徐琳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军、徐琳琳银行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工商、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25320.46元,已执行0元,尚有25320.46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