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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6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海德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和道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德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和道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017号原告:西安海德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号金丰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顾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号楼×号。被告:陕西和道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三期×区×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段凌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海德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和道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安海德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德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德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西安海德信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曾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