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继东与王朝卫、焦玉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继东,王朝卫,焦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继东,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朝卫,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玉平,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继东与被执行人王朝卫、焦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朝卫、焦玉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继东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审理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徐继东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0185民初49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焦玉平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阳城路御景东方10号楼1单元9层902的房产(权证号:16011948**)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朝卫、焦玉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王朝卫、焦玉平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委托,河南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对位于登封市阳城路御景东方10号楼1单元9层902的房产(权证号:16011948**)作出估价报告,评估该套房产价值为56.48万元。2017年8月7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焦玉平位于登封市阳城路御景东方10号楼1单元9层902的房产(权证号:16011948**)予以拍卖。2017年8月8日,买受人贾大伟(身份证号:421102198201108514)以52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登封市阳城路御景东方10号楼1单元9层902的房产(权证号:16011948**)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贾大伟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贾大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贾大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焦玉平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阳城路御景东方10号楼1单元9层902号的房产(权证号:1601194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