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恢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桂珍、大悟县城关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桂珍,大悟县城关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恢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桂珍,女,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大悟县,法定代理人:严某,男,194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大悟县。系汪桂珍的丈夫。被执行人:大悟县城关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汉大市场40号,组织机构代码:72833681-8。法定代表人陈斌,该所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桂珍与被执行人大悟县城关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已经生效的执行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悟县城关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