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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卫辉与被执行人鲍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卫辉,鲍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孔卫辉,女,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鲍云香,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卫辉与被执行人鲍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鲍云香应支付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孔卫辉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