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顺增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顺增,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瑞安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逮捕。���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文文,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顺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7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同年6月30日、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顺增及其辩护人叶文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陈顺增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宾馆客房内,容留石某、“拉拉”吸食冰毒。2.2015年9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陈顺增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宾馆客房内,容留石某吸食冰毒。3.2017年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陈顺增在瑞安市锦湖街道××宾馆B312房间内,容留石某吸食冰毒。被告人陈顺增于2017年2月24日凌晨在瑞安市××大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顺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顺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顺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石某的证言,毒品理化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宾馆登记单,立功认定意见书及材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增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顺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被告人陈顺增符合社区监管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顺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 志 望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 敬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季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