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唐新国与邓华、郭应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国,邓华,郭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唐新国,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邓华,女,1962年6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郭应龙,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5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邓华、郭应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1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新国与被执行人邓华、郭应龙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