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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冬茂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冬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冬茂,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党员,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冬茂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林冬茂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冬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晚18时许,被告人林冬茂在本县太和镇“勇哥小炒”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林冬茂驾驶其小型轿车搭乘万某从太和镇绿蚁宾馆往本县青堤乡方向行驶,行至本县涪江三桥时因担心公安民警检查,遂下车步行,随即被公安民警挡获归案。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冬茂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冬茂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挡获经过、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林冬茂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万某、夏某证言,被告人林冬茂供述和辩解,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冬茂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冬茂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冬茂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冬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冬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