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国平、冯文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平,冯文珍,陆荣仁,李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男,195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执行人:冯文珍,女,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陆荣仁,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李月珍,女,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陆荣仁、李月珍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国平、冯文珍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借款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849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荣仁、李月珍银行存款61749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陆荣仁、李月珍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