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二毛、王先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二毛,王先芝,邱小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412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该社职员。被告:彭二毛,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王先芝,女,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邱小成,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二毛、王先芝、邱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本案三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