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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发权、林森、裴红伟、裴洪岩、吴振平、朱凤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发权,林森,裴红伟,裴洪岩,吴振平,朱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景发权,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林森,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裴红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裴洪岩,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吴振平,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朱凤臣,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景发权、林森、裴红伟、裴洪岩、吴振平、朱凤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24697.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33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