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武增与周宁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增,周宁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共周宁县委党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466号原告:林武增,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雅铃,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宁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7号。法定代表人:郑秋容。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高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绍龙。被告:中共周宁县委党校,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负责人:李清旺。原告林武增与被告周宁县皇港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共周宁县委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凤焰审 判 员 徐芳兰人民陪审员 郑夕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