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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欧阳玉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欧阳玉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7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8612866534.负责人严耀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龚琚德,该行清收部经理,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江,该行营业部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欧阳玉林,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被告欧阳玉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冷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