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99贾风琴与刘爱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风琴,刘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贾风琴,女,1958年9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盱眙县。被执行人:刘爱胜,男,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风琴与被执行人刘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1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世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