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与被告符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1民初621号原告:莫某,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被告:符某,女,农民。原告莫某与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与被告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莫某与被告符某离婚;2、儿子莫1、莫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被告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初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2月8日在定安县坡寨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03年11月17日生育儿子莫1,2009年1月5日生育儿子莫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是最近被告经常在九所圩打麻将,孩子放学也不知道,还让其自己回家。被告输钱了就向原告拿钱,原告不给后被告就又打又咬,甚至用石头打坏原告的摩托车,用石头扔原告的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被迫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符某辩称:我们相识、相恋、结婚、生子的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沉迷于打麻将,我也照顾小孩,我都是送小孩上下学,有时在娘家帮忙,并不是天天打麻将。原告经常不回家,小孩发烧我身上没有钱,问原告拿钱,原告不给,所以我才砸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初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2月8日在坡寨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7日生育长子莫1,2009年1月5日生育次子莫2。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抚养小孩以及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经济状况不良、被告喜欢打麻将又不听原告的劝导产生矛盾,造成夫妻吵闹以至于2017年4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并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在生活中遇到的主要矛盾由被告打麻将未能照顾好家庭产生,打麻将作为娱乐活动未尝不可,但是原、被告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加之有两个学龄小孩要抚养,对此,原、被告应当齐心协力养家育子,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对双方在家庭生活产生的矛盾应积极的加以沟通交流并予以解决,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就不致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障碍。双方应当珍惜当下的美好幸福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满、和睦、幸福的家庭环境,且被告有维护婚姻存续的良好意愿,并当庭书写保证书,对其的良好愿望应予支持。原告莫某虽与被告符某偶有吵闹,但双方并不存在其他严重到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或事件,原告莫某也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综上所述,为保护婚姻家庭稳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静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b1fgt9teykrl16pnjp案件唯一码书记员陈雯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审核:罗静怡 撰稿:罗静怡 核对:陈雯睿 印刷:陈雯睿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8日印制(共印5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