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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四川三联家禽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666号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法定代表人:胡光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四川三联家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万兴乡万兴场。法定代表人:邹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四川三联家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四川三联家禽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原告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