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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鑫顺德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明,北京市鑫顺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明,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北京市鑫顺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1-2层118。法定代表人:龚明辉,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志明与北京市鑫顺德物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市鑫顺德物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鑫顺德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申请人郭志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鑫顺德物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0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