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声学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声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99号罪犯张声学,男,1968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州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声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声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35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声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声学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声学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声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4次,余分418分。2015年8月因违规被扣0.5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声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且系严控减刑对象,有违规扣分,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声学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