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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麻改宁与高新技术开发区渔人头鸭爪爪火锅店、马吉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改宁,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渔人头鸭爪爪火锅店,马吉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改宁,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被执行人: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渔人头鸭爪爪火锅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经营者马吉宾,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被执行人:马吉宾,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7)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433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54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劳人仲裁字(2017)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