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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颖与被申请人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颖,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54号原告:徐颖,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白建,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8日,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颖诉被告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颖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白建名下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0号(锦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白建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0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住房一套。二、冻结原告徐颖所有,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分行的存款70000元(账号为xxxxxxxxxxx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宝忠人民审判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XX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千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