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1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积威、王昌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积威,王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12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严积威,男,2008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法定代理人:严某(严积威的父亲),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王昌勇,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严积威与被执行人王昌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911.2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2017年8月起被执行人王昌勇每三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给付完赔偿款10911.27元为止。鉴于这种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12执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宏审 判 员 刘春成人民陪审员 钟瑞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礼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