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戴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45号原告: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彤,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冯墙柏巷***号。负责人:苏广春,总经理。被告:苏广春,男,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戴建华,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股东,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戴建华的现住址或通讯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保全费1939元,退回给原告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