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戴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45号原告: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彤,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冯墙柏巷***号。负责人:苏广春,总经理。被告:苏广春,男,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戴建华,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股东,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苏广春、戴建华的现住址或通讯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保全费1939元,退回给原告四平市北威钼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