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阳,殷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魏阳,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殷婕,女,1979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魏阳与殷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7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殷婕向原告魏阳共计支付房款及违约金三十万元,其中二十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支付,剩余五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如被告殷婕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没有支付上述三十万元,则以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支付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三元由被告殷婕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婕在京无房产登记,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殷婕名下的×××号车辆采取查封登记措施,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维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