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雷洪华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洪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李隆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300号原告:雷洪华,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海,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汉族,198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法务。第三人:李隆富,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雷洪华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隆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洪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洪华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洪华负担。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