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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邹林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邹林发,管仁桃,管仁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被执行人邹林发、管仁桃、管仁相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与邹林发、管仁桃、管仁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邹林发、管仁桃、管仁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勇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