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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常斌故��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常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62号罪犯魏常斌,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常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常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魏常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常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95分,兑现表扬五次(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常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常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审判员 戴 景 彤审判员 李 秋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梦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