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晓玲与杨尚武、杨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玲,杨尚武,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尚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玲与被执行人杨尚武、杨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晓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尚武、杨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杨尚武、杨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尚武、杨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玲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