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瑞芳、程引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瑞芳,程引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1110号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太谷县108国道73号。法定代表人胡晋忠,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海州,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洸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增荣,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洸支行信贷员。被告胡瑞芳。被告程引全,系被告胡瑞芳之丈夫。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瑞芳、程引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