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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兵兵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兵兵,李建章,朱佃平,吕京倍,李汶泽,李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749号申请人:陈兵兵,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王广强,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建章,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朱佃平,女,1959年5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吕京倍,女,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李汶泽,男,2006年8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法定代理人:吕京倍,系李汶泽之母。被申请人:李宗恒,男,2012年12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法定代理人:吕京倍,系李宗恒之母。申请人陈兵兵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建章、朱佃平、吕京倍、李汶泽、李宗恒近亲属李先锋名下的鲁QK2J**号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兵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建章、朱佃平、吕京倍、李汶泽、李宗恒近亲属李先锋名下的鲁QK2J**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陈兵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