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贾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贾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3日。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系贾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某,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3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张增录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