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维宝与沈红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宝,沈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赵维宝,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沈红平,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执行(2017)甘3022民初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沈红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对沈红平予以司法拘留十日,仍无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维宝同意该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3022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玉 龙审 判 员 何 国 荣助理审判员 王 建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仁占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