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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桦川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515号原告:桦川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法定代表人:王春宝,男,经理。被告:李军,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川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