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速洁妙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速洁妙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初21号原告:苏州速洁妙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贯前街西侧商住楼08号。法定代表人:倪红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550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速洁妙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速洁妙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速洁妙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速洁妙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游 佳人民陪审员 林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