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吴某、高某、崔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高某,崔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刑初71号被告人赵某,男,49岁。被告人吴某,男,41岁。被告人高某,男,28岁。被告人崔某,男,50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吴某、高某、崔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吴某、高某、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因经济纠纷让被告人吴某帮其寻找被害人曹某1(男,27岁)。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告知被告人赵某,曹某1在虎林市虎林镇公安局转盘道南的某鸭头店,被告人赵某遂与吴某、高某、崔某三人驾车来到鸭头店找曹某1索要欠款。被告人吴某、赵某、高某先后进入店内,被告人赵某拽住曹某1的衣领将其拽至店门口时,曹某1挣脱后向南侧跑去,被告人赵某、高某、崔某在后面追赶。曹跑出约50米时被赵某抓到,被告人赵某、崔某随后殴打曹某1,而后让其上车。被告人崔某驾驶轿车拉着被告人赵某、高某及被害人曹某1,被告人吴某驾驶曹某1的本田CR-V车拉着曹的朋友梁某,六人一同来到虎林市某家属楼下白某的门市房。白某此时正与冯某、刘某等人喝酒吃饭,听说曹某1是其认识的“曹某1某”的弟弟并且欠钱不还,遂上前拍了曹某1头部两下,教训了几句,冯某上前踢了曹某1一脚,被告人赵某随后开始让被害人曹某1筹钱。曹某1以现金、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给付被告人赵某人民币11900元。此间,被告人吴某先是提出将曹某1的本田CRV车以2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刘某,因该车是租来的而作罢,后又提出将曹的貂皮大衣卖给刘某折现抵债。被害人曹某1无奈之下以3000元的价格将貂皮大衣卖给刘某。经价格认定,该貂皮衣服价值人民币6600元。四被告人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1带至虎林市虎林镇某小区对面的游戏厅,被告人崔某驾车先行离开,被告人赵某、吴某、高某在游戏厅内等待曹某1的亲友送钱。12月9日凌晨4时30分许,虎林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涉案人员全部带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11900元现金及黑色貂皮大衣收缴返还被害人曹某1。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吴某、高某、崔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本田车照片,貂皮大衣照片、微信转款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抵押借款协议、刑事判决书、银行出具的材料;证人白某、刘某、冯某、梁某、王某1、周某、王某2、曹某2、易某、李某1、毕某、谢某、姜某、李某2、马某、代某、慈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被告人赵某、吴某、高某、崔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吴某、高某、崔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吴某、高某、崔某犯有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崔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非法拘禁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三、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四、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