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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华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713号罪犯李华强,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华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95.5分,共兑现表扬六次(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45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167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