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郝同刚申请执行山东泽昌畜牧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同刚,山东泽昌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郝同刚,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滨博兴县湖滨镇郝村文化街907号,身份证号码372328197109151516。被执行人山东泽昌畜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MA3C52BU10,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西吕村。法定代表人:吕永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同刚与被执行人山东泽昌畜牧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山东泽昌畜牧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泽昌畜牧有限公司在其会计丁铭萃名下的存款4063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