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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40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邵漫漫与高宝乐、陈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漫漫,高宝乐,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0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邵漫漫,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高宝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娟,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娟在中国工商银行13×××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