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28号楼1层7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姚茂成,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兴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费二万七千三百二十一元以及滞纳金二千七百三十二元一角。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六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维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