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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姚小虎。被执行人:宋胜利,男。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宋胜利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1908.0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宋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胜利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案件款141908.09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30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执行人宋胜利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宋胜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日后,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