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395号刘必良、龚爱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桃江县竹乡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刘必良龚爱军、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桃江县竹乡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必良,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白泥冲村沙园里村民组。申请执行人龚爱军,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浮邱山乡黄南村邹家园村民组**号。被执行人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铁龙,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桃江县竹乡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跃明,该公司董事长。案号:(2017)湘0922执395号案由: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湘09民终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刘必良、龚爱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桃江县竹乡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两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73.4272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61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7元,交纳执行费1984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0000元。2017年7月17日,两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816065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2017年8月7日,两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及退回预交受理费17962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0元,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予以放弃。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执行结案。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