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韦春艳、何金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春艳,何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韦春艳,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何金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春艳与被执行人何金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何金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成锋审 判 员 郭耀坤审 判 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屈 宇书 记 员 杨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