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智聪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李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李智聪,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李智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要求:李智聪退赔钮立强人民币204800元,退赔张秀君人民币1587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智聪在监狱服刑,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智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李智聪高消费。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