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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佘朝荣与时巧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朝荣,时巧凤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402号原告:佘朝荣,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时巧凤,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佘朝荣与被告时巧凤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佘朝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亚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