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盐业公司与宝鸡市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盐业公司,宝鸡市昌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2177号原告:凤翔县盐业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南环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公司经理。被告:宝鸡市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南环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孟炜,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县盐业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翔县盐业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市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翔县盐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永涛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