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天良与赵银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良,赵银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115号原告:李天良,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被告:赵银元,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原告李天良与被告赵银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李天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良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天良负担。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洁丽 搜索“”